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宣誓儀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 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擴展資料:
憲法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壹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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