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七條辭職的公務員或者曾任縣級以上領導成員、領導職務的退休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