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七條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其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