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