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文號:國稅地字[1989]140號 狀態:部分失效 發文日期:1989-12-21
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本文附件中的第四條,第六條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本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本文第十二條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