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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對傷殘軍人經商納稅有何規定

國家稅務局對傷殘軍人經商並沒有減稅的規定,只有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三年免稅的規定。對傷殘軍人或傷殘人士,在個人所得稅法上有著規定,即傷殘人士可以享受減稅優惠,但是具體實施是由各地政府負責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展資料:

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壹條?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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