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的(二)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
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的服務行為。
試點納稅人為有形動產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旅遊服務,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國外差旅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選擇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納稅人按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工資、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