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
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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