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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是否有企業無銷售收入也要繳稅200元的規定?如果是當地稅務局的規定是否違反國家稅收法?

問題說的太簡單了,如果嚴格按稅法來講,妳無銷售收入有可能有應稅勞務,或者發生貨物轉移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銷售貨物,這樣妳沒有收入也要征稅。

不過妳明確說要繳200元的稅,根據我的判斷,不應該屬以上兩種情況,而是遇到了某稅務所的簡易征收或定額征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提高了增值稅起征點,各地方執行的時間不同,但大都已經調整,起征點定為月銷售5000元以上才征稅。那麽按照簡易征收辦法或定額征收辦法5000乘以百分之4的稅率,200元是最低的月定額稅,再低的銷售收入,就不用征稅了。

那麽這時候,妳就要看妳是哪種情況了,如果是被定為月應納200元,而妳每個月也差不多平均銷售5000元以上,那沒什麽說的,某個月妳無銷售收入也要繳這200元的稅。如果妳有證據表明平均每月銷售收入達不到5000元,而又經常在某個月壹分也不掙,可以向主管稅務所提出重新核定稅額,稅務所不同意妳就聽證,復議,訴訟,辦法很多的。如果妳屬於沒開始營業,或裝修停業期,完全可以向稅務所辦理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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