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發生應稅交易時,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第四十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發票。未按照規定使用發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十二條_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發票使用、納稅申報、減免稅等情況進行稅務檢查。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稅務機關、銀行、海關、外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增值稅信息共享和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