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07號和湘地稅發[1994]4號地國聯合文對征稅專用章
作了規定:
從1998年1月1日起,填開稅收票證(包括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壹律使用“××縣(市)國家稅務局××征收分局征稅專用章 ”。章
形為圓形,邊沿直徑30mm,邊圈1mm.其中單位名稱刻在上方環邊,“征稅專用章 ”字樣刻在中間下方,同時以縣(市)局為單位對所屬基層征收分局使用的征稅專用章
按阿拉伯數字序列進行編號。縣(市)局業務科直接填開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可刻制“××縣(市)國家稅務局征稅專用章 ”,不得以行政章 代理。其他不合規定的印章
壹律不得使用。征稅專用章 的刻制由各地、州、市局根據上述規定審核統壹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