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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31號

差旅費不得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考慮到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多數情況下提供的是車票、船票、機票等,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39號公告同時補充規定,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但是,並不是所有差旅費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壹條“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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