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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2號中關聯企業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同利益怎麽解釋

42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以下表中七種關系之壹的就構成關聯關系,表中的A、B、C、D、E、F、G為新版關聯申報表中填寫的“關聯關系類型”代碼。

代碼 關系 具體判斷條件

G 實質關系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同利益的關系。

42號公告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同利益。

本款是關聯關系認定的兜底條款。也是稅法上“實質重於形式”在關聯關系認定上的原則要求和體現。考察雙方是否具有關聯關系,除了形式上滿足上述規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外,如果雙方在相互持股、借貸、擔保、經營、管理、控制上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要求,但雙方存在重要的***同利益,比如雙方***同參與項目研發、承包工程、設計勞務或為其他企業***同提供物資采購、營銷等重大經營活動,或者出於競賽需要,雙方***同壟斷市場和影響市場選擇和定價等,包括有其他沒有例舉的類似情形,如果雙方在***同參與的相同業務活動中存在休戚與***或重要的***同利益關系,雙方在實質上就具有其他***同利益關系,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當然什麽是其他***同利益關系,彼此達到什麽程度才算***同利益關系,需要在業務操作中謹慎考慮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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