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是從價計征——按房產稅殘值計稅(壹般適用於自用營業用房);
12%是從租金中征收的——按照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征收稅款(壹般適用於出租經營性用房);
特殊情況:稅率為4%--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其房屋,不論其用途,壹律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為了規範稅收政策,進壹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帝子008號)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即取消第十八條中“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中“企業停產、撤銷後,其原有房產閑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暫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