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門(如教育部)為調整某壹領域的關系而制定的規範性規則。效果低於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只用於管理地方事務。效力低於本級和上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
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通常以部委或部委辦公廳的名義發布。規章由各部、各委員會召集部務會議通過,由各部門負責人(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簽署,以部長令形式公布。比如公安部123號令。
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區別如下:
首先,是制定程序的不同。壹是部門規章要經過部務會議、委員會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二是部門規章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公布。
第二,是創作權的差異。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壹定數額的罰款,而規範性文件不能。
第三,是效力的差異。部門規章的效力高於規範性文件,不得與部門規章相抵觸,也不得以文件形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