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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房屋裝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壹)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在計算繳納轉讓住房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裝修費用:

1.納稅人提供的裝修費用憑證不是有效發票的;

2.發票上註明的付款人姓名與房屋產權人或產權***有人的姓名不壹致的;

3.發票由建材市場、批發市場管理機構開具,且未附所購商品清單的。

(二)納稅人申報扣除裝修費用,應當填寫《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式樣附後),在《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上如實、完整地填寫每份發票的開具人、受領人、發票字號、建材產品或服務項目、發票金額等信息。同時將有關裝修發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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