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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聯交易認定

法律主觀:

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認定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公司關聯人之間進行的資產轉讓行為;購買或銷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事務 代理 的行為;關聯人之間提供資金或提供擔保的行為;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股東無償占有從屬公司資產的行為;資產租賃中的關聯交易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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