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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XXXX公司磁卡制作銷售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妳省成都市國家稅務局成國稅函發[1994]19號《關於磁卡制作征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關於中外合資x x x x公司經營磁卡業務如何計征流轉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該公司經營的磁卡業務屬於貨物銷售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該公司制作銷售磁卡產品的全部收入和價外費用包括返還利潤,應壹並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征管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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