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發給妳局,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程》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以便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