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機關應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納稅人分戶歸檔管理,定期將留存的公證證書復印件有關信息與公證機關核對,保證公證證書的真實、合法性。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的有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後續管理。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評估,將本期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有關數據與歷史數據(如上年同期)進行比較,出現異常情況的,要做進壹步檢查和核對,對確有問題的贈與行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個人贈與不動產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了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無償贈與的相關手續,沒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並進行相關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向房屋中介機構做好稅法宣傳工作,使其協助做好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