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有利用廢鋼為原材生產符合《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壹、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九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