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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56號文第十條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商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企業經營方式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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