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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壹般納稅人認定中何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幹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五、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因此,應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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