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進行生活,減輕大家的生活壓力,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有關的政策
受疫情影響提供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不屬於長期政策,是政府利用稅收工具對疫情期間提供民生服務的企業的壹種扶持,屬於特殊時期的臨時性政策。
政策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用於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要單獨核算,如果無法劃分,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享受免征增值稅業務,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