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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計稅基礎是什麽?

這份文件所稱的所得僅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其他所得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的,目前沒有)。屬於這類所得,按照全額(財產轉讓所得除外)包含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妳所說的非居民企業如果是貨運代理行業的話,由於代理勞務發生在境外,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

如果國稅機關判斷為常設機構要對利潤征稅的話,先要用收入乘以應稅所得率之後再乘以25%才是要繳納的稅金。但是妳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不會被征稅的。應稅所得率的部分可以參看國稅發20101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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