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減免可以先辦免稅,後開具紅字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
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8號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4號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執行時間2020年2月6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