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增加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款義務的數額。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征管法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所以不存在能否超過稅收本金的問題。滯納金數據超過本金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