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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自財政部批準預算之日起執行。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自財政部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下壹級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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