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平臺市場主體的註冊和提示義務。在近期的逃稅案件中,主管稅務機關都提到了壹種違法行為,即主播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虛構業務來轉化收入性質。這是否從監管的角度直接否定了主播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性?符合市場主體登記條件(即年交易額65438+萬元以上)的主播,仍應積極自願登記市場主體,直播平臺有提示義務,但不應壹刀切強制其設立工作室或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