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的基本職責有:
1、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
2、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拔付。
3、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4、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於屢催不繳的,應依照稅法協助扣收入庫。
5、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工作。
6、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相關介紹
根據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規定,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壹級財政設立壹級國庫。
中央設總庫,即中央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支庫;支庫為基層庫,支庫以下設國庫經收處,由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受支庫領導。各分庫、中心支庫和支庫都屬地方國庫,是總庫的分支機構。
為了節省人力、物力,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實行兩套機構,壹套人員的辦法,國庫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主任由該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國庫業務的副行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