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記賬憑證。
形式發票(簡稱P/I)的作用:
相當於銷售合同或銷售確認書。應進口商、出口商的要求。
開具形式發票,列明名稱、規格、單價等。供進口商向其貿易管理部門或外匯管理部門申請進口許可證或批準發放外匯。
在我們的實際業務中,客戶要求我們給他們寄形式發票,很多公司通常會給客戶寄銷售合同或者銷售確認書,這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