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切實加強對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根據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頒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 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國企負責人報銷的準則,超過這個範圍就不能報銷。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 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主要包括: (壹)公務用車。 (二)通信。 (三)業務招待。 (四)差旅。 (五)出國(境)外考察或培訓等項目。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 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 差旅費的使用嚴格執行企業關於差旅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差旅費用發生後,由有關部門憑有效票據報銷企業領導人員差旅費用。
(壹)交通工具等級、住宿、餐飲費等標準參照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二)出差地有企業定點酒店的,應當安排在定點酒店住宿。 (三)出差人數限制:
1、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到下屬單位調研指導工作 ,企業有關部門陪同人員壹般不超過3人。
2、企業其他領導人員到下屬單位調研指導工作,企業有關部門陪同人員壹般不超過2人。
3、到外省出差,具體陪同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