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實行統壹的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
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管範圍實行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者單獨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稅局(分局)、地稅局(分局)可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辦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同壹納稅人出具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同壹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