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稅發[2009]16號 關於進壹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仍在執行,繼續有效;
3、國稅發[201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依據稅總發[2016]1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的通知,本法規第壹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自2016年9月14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