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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異常用戶公告是什麽意思?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第7號)第四十條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進行異常戶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扣其稅務登記證和領購發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1號)第二點規定“對異常戶予以公告。稅務機關應當在認定異常戶的次月在稅務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異常戶。納稅人是企業或者單位的,應當公布企業或者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場所;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公告戶名、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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