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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1199號是否有效

國稅函〔2004〕1199號文件依然有效,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壹、關於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其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後,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後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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