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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第5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鑒於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為房地產買賣契約的壹個組成部分,與買賣契約***同成為認購房產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於“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裝修及安裝設備的費用,應壹並列人房屋售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1998-1-25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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