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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12號還有效嗎

***查到以下相關文件,請核對後使用:

1、國稅函[1999]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西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請示的批復,仍然有效。

2、國稅函[2003]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的貨物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廢止。

3、國稅函[2008]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壹覽表的通知,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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