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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第5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建房”如何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陜西地稅局: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為銷售房屋和裝修房屋兩種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合同(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種價款。鑒於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是房產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與買賣合同* * *壹起成為購買房產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以及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和其他費用”,裝修、安裝設備費用應當列為房價款,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1998-1-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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