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和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加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