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成績突出,得到群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截止日期2065438+2005年6月17),擔任鄉科級及以下科長(主任科員);
3.公務員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
4.具備公開遴選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經歷;
5.身體健康;
6.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受影響期間;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長期不在定向單位工作或者有其他限制調動規定的;
(4)尚在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
(五)仍擔任領導幹部試用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