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北京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工商稅收計劃指標,編制國家稅務局征收的地方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利用國家稅收杠桿調節和監督經濟。
(三)負責北京地區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按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四)監督檢查在京有關納稅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受理應由國家稅務總局管轄的在京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五)負責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內的機構、人事、工資和經費管理。負責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和稅法宣傳。
(六)監督檢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賦予的相關權限,負責完成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