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名稱、稅務登記證編號、稅務登記證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壹般指當地市級以上報刊)上掛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掛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換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