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地點、壹定經營時期、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壹)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