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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1990)

壹、第三條修改為: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二、第四條修改為: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系統、中華人民***和國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費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1%,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指定的銀行繳款外,其余的單位和個人,向其所在地銀行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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