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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上市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由於妳公司為國有企業,涉及重組資產評估增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壹、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和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過程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直接轉為企業國有資本(含資本公積,下同)作為國家投資,但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是指按照同口徑計算的評估增值抵消評估減值後的余額。

(2)國有企業65,438+0,0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和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過程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直接轉為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不含稅。

(3)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實施第壹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2)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1。國有企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評估增值資產上市;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註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企業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上市。

(三)取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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