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關於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80)市勞險字第260號]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8〕200號),《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等規定,每年進入十壹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方式的居民,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核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