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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在計稅價格中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

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征收契稅。

以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全部經濟利益。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兩種:

(1)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交易價格包括土地出售。

補助、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

建設配套費等應由承擔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次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確認。

設置:

①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為基礎。

綜合評價,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②基準地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

(2)采取競價方式轉讓的,壹般應當將契稅計稅價格確定為競價交易價格。

應包含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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