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征收契稅。
以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全部經濟利益。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兩種:
(1)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交易價格包括土地出售。
補助、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
建設配套費等應由承擔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次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確認。
設置:
①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為基礎。
綜合評價,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②基準地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
(2)采取競價方式轉讓的,壹般應當將契稅計稅價格確定為競價交易價格。
應包含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
如果妳還是不明白,可以去中國房地產財稅咨詢網咨詢專家,誰能幫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