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過期報廢,並不屬於增值稅所稱“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16〕36號等文件,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產品過期報廢,不屬於“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損失”界定範圍之內,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專項申報扣除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