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很多公司都這麽做,
實習生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報酬繳納個稅。第二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其余部分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工資繳納個稅。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 10 6 12解釋如下:
關於引起社會關註的“實習生報酬按800元征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新聞澄清:部分企業對實習生征收“勞務報酬稅”屬於稅收政策誤用》(以下簡稱《澄清》),指出對實習生征收勞務報酬稅屬於企業對稅收政策的誤用。實習生的工資應作為“工資薪金”對待,享受與正式員工相同的稅制。
國稅總局回應:實習生個稅起征點3500元。
《澄清》指出,2012之前,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如何扣除不明確,企業習慣也作為人工成本處理。
但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企業聘用實習生實際發生的費用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因此對實習生報酬的性質進行了規定。
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中已經明確了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退休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性質,屬於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起征點應為3500元。
如果企業申請有誤,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工資薪金納稅。